吃鸭子注册域名
吃过一顿鸭子后,敏感的商业头脑让他为“桂花鸭”注册了两个互联网域名,但他不想引发诉讼。 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的互联网域名是否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 近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云南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吃鸭子注册域名
2007年3月,公司安排李建春去江苏出差。 行程结束后,李建春和同事到餐厅吃饭,点了当地特色菜“桂花鸭”。 这道美食给李建春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想出了一个发财的计划——注册“桂花鸭”域名!
互联网域名是一种有限的资源。 一个好的互联网域名就像位于黄金地段的房子。 必须先获得它。 国际上,“先到先得”是通行做法。
李建春看好“桂花鸭”这个名字,决定在网上注册“桂花鸭”域名。 在朋友的帮助下,李建春注册了两个“桂花鸭”域名“ ”和“.”。 “互联网域名是公司的网上商标。大多数公司在选择域名时,都希望使用与自己公司商标一致的域名。我已经注册了这两个互联网域名。如果有公司想要使用该域名以后叫‘桂花鸭’,你得付钱给我买!”
倒卖域名引发诉讼
但一年过去了,赚钱的机会还没有到来。 今年3月,这两个网络域名到期。 如果不继续收费,域名将被删除。 想了想,李建春决定主动出击。
李建春给南京桂花鸭集团公司发传真,建议该公司使用自己注册的中英文域名,更好地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品牌价值。 同时,他表示愿意用2万个“桂花鸭.net”和“”两个域名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该企业。
“如果他不发信,我们就不会发现他的侵权行为!” 桂花鸭集团公司收到传真后非常愤怒。 公司代理人林文介绍说,桂花鸭集团公司是一家从事腌制熟食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公司。 作为一家大型企业,该公司于2004年5月注册了“桂花+图形”商标,该公司是“桂花鸭”商标的合法所有者,无需使用李建春的域名。 同时,李建春在互联网上转让了“桂花鸭”的中英文域名,构成对“桂花鸭”商标的侵权。
桂花芽集团公司联系李建春,要求其注销这两个域名。 “我是通过合法渠道注册的域名,为什么要注销?” 李建春无视公司的“无理”要求。 然而一个月后,李建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桂花鸭公司突然撤诉
桂花鸭公司突然撤诉
今年6月1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首例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桂花鸭集团公司提起三起诉讼:要求李建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桂花鸭中英文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李建春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成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桂花鸭公司认为,李建春在网络抢注中英文域名并高价出售给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损害了公司作为域名所有者的权益。桂花商标,应当负责制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我没有卖给别人,也没有盈利,所以还不足以构成侵权。” 李建春认为,主观上他希望自己的设计能够被公司使用和推广,而且自己也收到了一定的转让费,而他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这也体现了知识的价值。
正当双方争论不休时,今年8月29日,桂花鸭公司因自身取证原因,突然向大理州中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这起备受瞩目的云南省首例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商标侵权案,因桂花鸭公司撤诉而匆匆结束,最终未能认定李建春注册“桂花鸭”网络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侵权。
专家解释驰名商标不得注册网络域名
这起诉讼引起了市民的强烈争论。 毕竟,任何人在互联网上都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 李建春的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陆义全。
“李建春的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其是否具有恶意。” 陆义全介绍,本案中,李建春在使用互联网域名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域名定向传播给第三方,因此主观上他不存在恶意。 但如果侵权的是驰名商标,无论您注册的域名是否被恶意使用,都会造成侵权并要求赔偿。 “因为根据我国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具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互联网域名的商业目的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具有主观恶意。”
“但如果涉案商标还不是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抢注不存在问题。” 陆义全提醒,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案商标作出判决。 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依法认定。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公司就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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