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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三只松鼠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主要从事坚果、干果以及休闲零食等食品的研发与销售。到了2019年7月12日,该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近期,三只松鼠品牌不断优化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加大广告投放力度,因而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该公司在目标受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口碑,其天猫和京东官方旗舰店的粉丝数量均已超过四千万。该公司相继获得“安徽省知名商标”、“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安徽优质品牌”、“安徽省民营企业百强行列、五十强行列企业”、“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领军企业”、“中国坚果炒货行业杰出贡献企业家”以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领军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只松鼠商标已由商标局正式批准注册,注册号为第号,适用于第29类商品,如肉类、鱼类制品、水果罐头、蜜饯、果冻以及精制坚果等,其注册期限将持续至2033年4月20日。此外,同一商标还获得了第号注册,适用于第30类商品,包括可可、茶叶和谷物制品等,同样有效期为2033年4月20日。2019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三只松鼠公司所注册并在“精制坚果仁”商品上使用的“三只松鼠”商标,因长期使用及广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据此,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据此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某联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3日,主要从事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业务。到了201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三只松鼠.网址”这一网络域名。当网络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三只松鼠.网址”时,便会访问到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其网址为:。

三只松鼠公司指出,某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具有影响力的字号注册为网络域名,导致意图查询三只松鼠公司信息的用户误入其官网,造成公众误以为两家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某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三只松鼠.网址”这一网络域名,并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

【裁判结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若属实,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若被告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则应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首先,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其次,被告所注册或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若是对原告的知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足以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再者,被告对所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无合法权利,且缺乏注册或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最后,被告在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时,存在恶意行为。”

在本案中,“三只松鼠”作为三只松鼠公司的字号以及注册商标,该公司所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且有效的。某联公司对于“三只松鼠”这一文字并不拥有任何权益,同时,该公司亦无任何合法的注册或使用“三只松鼠”文字的依据。2012年2月16日,三只松鼠公司正式成立,随即将“三只松鼠”作为企业名称并对其系列商标进行了注册。经过长时间的运用和广泛的推广,“三只松鼠”这一名称及其商标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被广大公众所熟知。截至2019年10月21日,即某联公司注册相关域名之时,三只松鼠公司已经赢得了众多荣誉,其“三只松鼠”商标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某联公司并未获得“三只松鼠”文字的使用权,亦无合法注册和使用该文字的依据,却擅自将“三只松鼠”作为公司网址域名进行注册,这种行为是对三只松鼠公司享有驰名商标权的侵犯,且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域名指向的所有者产生误解和混淆。尽管网络域名的申请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但注册域名时仍需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某联公司出于商业考量,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和著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其行为在主观上意图借助他人商业信誉,并有意制造用户混淆,对于该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表现出了明显的恶意。因此,该联企业将“三只松鼠”的名称及其注册商标用作域名进行登记,此举可能使公众误以为它与“三只松鼠”公司有特定的关联,从而侵犯了“三只松鼠”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构成了混淆行为。

某联公司作为涉案域名的申请人及实际拥有者,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三只松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同时亦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某联公司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结合三只松鼠品牌及其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声誉、宣传力度以及销售规模,以及某联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严重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对某联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定为20000元,以补偿三只松鼠公司的经济损失。三只松鼠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支付了时间戳服务费用200元、律师费用8000元,这些费用是为阻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某联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取消“三只松鼠.网址”的网络域名,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只松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总计282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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