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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内容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争议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若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难以明确界定,则原告所发现的域名相关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域名的国际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相关条款来决定管辖权。由此,在提起关于域名侵犯的诉讼时,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被告的居住地均能成为法院管辖权判断的依据。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涵盖了行为实施区域以及侵权后果显现的区域,具体包括提交域名注册申请的地点、域名注册机构的所在地、域名服务器的所在区域;至于侵权后果发生地,通常是指侵权事实被受害者察觉的地点。然而,上述提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均能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照该办法提交投诉、争议解决程序正在进行、或专家组已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投诉方(即被侵权人)或被投诉方(即域名所有者)均有权就相同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亦或根据双方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面对域名争议投诉时该如何答辩?

依据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一旦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启动,被投诉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即20天内,向负责域名争议处理的机构提交相应的答辩材料。

一、提交答辩的形式

答辩材料需以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交,除非附件未遵循电子文件格式。

二、答辩的内容

答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驳斥,同时阐明保留并使用争议域名的合法性和详细原因(答辩书中此部分内容需遵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对字数或页数的具体规定)。

投诉对象及其授权代表的个人或机构名称,以及详尽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及传真编号。

(三)无论是电子文档还是纸质文件,都必须明确标注在域名争议解决流程中与被投诉方建立联系的首选沟通途径,这包括指定联系人、具体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四)若投诉方在提交的投诉文件中决定由单名专家小组负责审理该案件,那么必须明确指出被投诉方是否愿意将争议提交给由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理。

(五)若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决定由三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理,被投诉方需依据自身设定的顺序,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录中挑选三位专家作为备选人,并需明确列出专家的姓名。此外,被投诉方亦有权委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为选定专家。

若涉及同一域名的争议而启动的司法或仲裁流程,不论该流程是否已经画上句号,均需进行详细阐述,并且需向投诉方提供所有与该流程相关的、可供获取的资料。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答辩书的结语部分需附加以下声明,并由被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在此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投诉方承认,此次答辩的依据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答辩书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全面且准确的。答辩内容仅限于对投诉方的诉求进行回应,并未牵涉到域名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专家组成员,同样也未涉及域名注册的管理部门、服务提供商、注册者以及代理注册机构。

作为附件,需一并提交能够证实权利状态的文件,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的文件。

三、提交答辩期限的延长

根据被投诉人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域名争议处理机构有权对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时限进行适度延长。同时,双方当事人亦可通过协商一致,对答辩期限进行延长,不过,这一决定必须得到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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