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C企业或许不为大众所熟知,不过它所拥有的“杜蕾斯”品牌却广为人知。近期,LRC企业遭遇了一起法律纠纷,起因是其商标域名“DUREX.CN”被他人抢先注册。
LRC公司觉得对方注册的域名“DUREX.CN”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把、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告到了法院,希望易名公司马上停止使用有争议的域名,并且把有争议的域名交给LRC公司,还要求三个被告赔偿经济上的损失30万元,海定法院已经接受了这个案子。
LRC公司提出指控,称杜蕾斯(DUREX)是全球安全套行业中的领先者,这一点毋庸置疑,自1988年起,LRC公司便成功注册了多个“杜蕾斯”和“DUREX”商标,同时还注册了官方网站以及中文官方网站。
该“DUREX.CN”域名登记于2003年3月17日,现已由易名网络公司接手管理。易名科技公司作为域名登记服务商,曾协助该域名以及争议域名的获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域名登记管理及根服务器运行职责,争议域名经其授权生成并发布。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了对LRC公司商标权益的侵害。
此外,该争议域名所链接的网站信息,与LRC公司对手“杰士邦”的官方网站资料毫无二致,给LRC公司“DUREX”品牌的市场运作带来了巨大障碍。所以,LRC公司认定被告在注册及运用该争议域名时,存在明显不良意图。
Q1:为什么LRC称三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要理解域名抢注,必须先了解其定义。据中细软专家解释,域名抢注是指对有商业价值的域名,由注册者率先登记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抢注。通常是注册者提前预见到域名的未来价值,在他人想到之前就将其登记。另一种是中途抢注。一个注册过的网址,倘若在到期日之前未能办理续订手续,那么它会在某个时段内被注销。一旦注销,立刻抢先登记这个网址的行为也被当作是抢注。在这个案例里,易名公司抢注“DUREX.CN”显然是前一种情形。
Q2:易名公司是否构成域名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以谋取利益等动因,借助非法途径,抢先登记在特定范畴或关联范畴内,由他人已运用且具备一定声誉的商标、网址或企业名称等权益。
200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明确指出,把别人有合法权利的名称或标识登记成自己的网站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别人用域名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他们合法拥有的名称或标识,这种行为属于恶意登记或使用域名。2001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列出了四种常见的恶意情形,其中一种情况是,以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LRC公司已经登记了域名com,并且正在使用它,这个域名已经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只是它尚未被公司正式注册而已。易名网络公司抢先注册了顶级域名“cn”,此举涉嫌将他人已享有的合法名称或标志登记为自身域名,并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存在相似性,极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此外,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内容,与LRC公司竞争对手“杰士邦”的官方网站内容完全一致,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Q3:域名恶意抢注如何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国家对于域名的管理机构规定,个人不可以把在中国已经登记的他人商标或公司名注册成网址,这样做会损害别人的网址和商标专属权利。依照最高审判机关所发布的《审理商标民事案件法律若干规范》第一条第(三)款内容,将“把与别人已经登记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网址,并且利用该网址实施相关商品买卖的网上活动,容易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状况,认定为“对他人商标权造成其他类型侵害的行为”,就是通常所指的“商标网址”侵权情形。不过那些机构(比如前面提到的被告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并不承担为商标管理机构或者市场监督单位查询个人或团体所用的网址是否和已登记的商标或商号发生矛盾的工作。所以网址登记规范和商标登记规范之间形成了明显的空白地带,给恶意注册网址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易名网络公司能够将网址“DUREX.CN”顺利夺走的其中一个重要缘由。
Q4:如何尽可能避免域名抢注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中细软专家给出了五点建议:
在当地商标局登记标识,能够获得法律保障,同时向公众表明该标识的归属权,防止他人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相似标记,这是最有效的防护措施。
即使网络信息本身具备版权保护,也应当在这些数字资源旁边标注‘©’符号,或者使用‘版权所有’等字样,以此彰显归属权。
新用户登记完毕,需注意防范那些视其为佳选的群体,避免其演变为不受限制的‘公共标记’。为增强监管力度,一旦察觉违规,应迅速作出反应。
要经常开展商标查询,确认有无可能损害您商标权益的误用情形。全面排查需涵盖已注册商标、待注册标识以及未登记的标志。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有效应对侵权行为。商标法规在不同地域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规定,无论标识是否完成注册,均禁止恶意抢注、擅自转移或应用已注册商标的域名,或使用与显著标识雷同或相似的域名,亦不得对驰名标识造成淡化或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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