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销境外产品
可以先行一步抢注商标吗?
合同到期了
用抢注的商标进行宣传
这可行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B公司是海外一家著名的汽车用品生产商,其拥有的“9B”商标在汽车维护行业颇具名气,不过该公司在国内并未申请相关商标登记。A公司曾是该品牌的国内代理商,在代理合作有效期内,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梁某在境内私自登记了该品牌的“9B”商标。

多年之后,合作期满,合作关系终止,但A公司依然在官方网站首页、产品展示以及门面标识上不断使用那个商标,并且对外宣称自己代表B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此外,A公司还在好几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相继申请了七个和B公司商标非常相似的“9B”商标。
二零一八年三月,A公司通过获得商标权,在展览活动中针对B公司的当前总分销商提出侵权指控,要求对方在商品包装和广告画面上遮盖该商标。
二零二三年一月,B企业因存在违规行为,向法庭提起诉讼,涉及A企业及梁某,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致歉,消除不良后果,并且支付贰佰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A公司在其网站页面、门店照片等地方使用“9B”商标,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与B公司都从事汽车用品行业,彼此之间存在竞争。首先,“9B”商标是B公司企业名称的关键部分,并且在多年国内持续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在汽车护理领域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其次,原先双方有代理业务,A公司清楚B公司的商标,却没经B公司同意,一直用注册商标和其他部分,心里想靠B公司好名声,为自己赢得市场,行为上让买东西的人分不清是哪个公司卖的商品,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A公司对外宣称自己代表B公司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双方经销合同条款,协议一旦结束,经销商不得继续使用品牌名称,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马上停止使用相关标志或名称。然而,在协议终止之后,A公司依然在网站团队介绍、公司自我介绍等页面中声称自己是B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这一说法与当前事实存在出入。这种行为容易让公众误以为A企业和B企业有合作关系,会对被告产品的出处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A公司就“9B”标识的注册申请及后续投诉举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A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存有不当之处。B公司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长期使用,已具备相当知名度,形成了合法的优先权利地位。A公司清楚B公司早已使用相关商标,却还在许多商品或服务项目里申请了相似商标,虽然不少商标最终被拒绝或被判定无效,但这些举动显示其注册意图缺乏诚信,存在恶意,可以认定其属于“用不正当方法抢先登记”。
其次,A公司利用商标进行投诉,属于权利的过度使用。由于相关商标申请存在不合规之处,并且已经被宣告无效,A公司的投诉缺乏合法的依据。而且,A公司对有竞争关系的商家提出指控,表现出缺乏善意和审慎的态度,同时也确实损害了B公司的合理利益,这构成了权利的不当行使。B公司因A公司采取前述相关举动,蒙受了切实损失,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庭裁定,A企业及梁某马上终止伪造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活动,通过报纸消除不良后果,同时补偿经济亏损和必要费用共计七十万元人民币,此项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鹏法君说法

此案关乎海外公司名称的法律维护事宜,针对侵权行为的不同样态,将境外公司名称视为“具备显著商业价值的符号”和“既存权利”加以维护,依照法规对海外主体的正当权利实施了同等对待。在考量案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审视被告的投诉是否属于商标权滥用,以及原告是否因被告行为蒙受实际损失等层面,确认了被告恶意抢注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有效约束了将他人境外公司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鹏法君指出,恶意抢先注册实为一种非正当竞争方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应遵循市场准则,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秉持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理念进行商业行为,一起构建更优良、更有序的商业氛围,推动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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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企业在开展生产与经营时,必须恪守自主选择、地位对等、条件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同时需依照法规及商业规范行事。
这种不合规的竞争手段,是指商人在作业过程中,不依照法规,破坏市场公平,危及同行或顾客正当权益的作为。
从事物品制造、贩卖或提供劳绩的单位,涵盖个人、企业及非企业组织,此等主体即为该法规所指的从业者,其中所述物品涵盖劳绩。
第六条 经营者不可以做出以下行为,使人误以为其商品是其他商家的产品,或者与其有某种合作关系:
非法挪用,跟他人相仿的,带有显著区分度的商品名、外包装、图案设计等标记;
(二)随意挪用别的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名称,包含其缩写、商号等,或者挪用别的社会团体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包含其缩写等,又或者挪用别人的名字,包含其别名、艺名、译名等。
(三)非法运用他人具有显著知名度的网址主体、网站称号、网页等,进行仿冒;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它涉及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会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影响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其他足以让人误以为是其他商品,或者与其他商品存在特定关联的相似行为。
第十七条 如果商家触犯法律条款,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就必须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若经营者的正当权利被不正当竞争活动侵害,可向司法机构提起法律程序。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失的经营者,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依据其因被侵权所承受的实际损失来核算;实际损失若难以估算,则参照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攫取的利益来判定。若经营者怀有恶意,并实施了情节恶劣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那么赔偿金额可以在依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数额基础上,上调至一倍至五倍之间。此外,赔偿总额还应涵盖经营者为遏制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若经营方触犯本法第六条、第九条,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数额,或侵权方因侵权攫取的收益,难以准确核算时,由审判机关参照侵权行为的轻重,裁定给予权利人最高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供稿:福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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