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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标题党、黑公关

伪流量、伪原创、低俗内容……

近日,针对自媒体乱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流量时代”自媒体的

权利义务、社会责任再次成为焦点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进入到

全社会都弥漫在自媒体的时代里

“人人都是麦克风”

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

就可能带来巨大的流量

裹挟其中的

则可能是日益复杂的权利边界……

观察朝阳法院处理的涉及自媒体的民事侵权案件,我们发现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成为了自媒体领域侵权的高发地带;尽管在近两年,随着众多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和资讯聚合平台被起诉的案例数量尚未占据主导地位,但这一比例却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冒名王健林diss淘宝

“蹭热点”攒文被判侵权

2015年11月12日,某贸易公司旗下的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发布了一篇题为《王健林:淘宝若存,我国难以富裕;电商繁荣,实体受损,孙正义趁机获利(推荐阅读)》的文章。文章指出,淘宝的问世似乎削弱了我国众多产业的创新能力……马云虽被誉为专家,实则亦为破坏者,他借助人性的贪婪……在淘宝平台上,低价竞争导致劣质商品泛滥……淘宝正是利用人性的弱点与贪婪,将原本合理的行业推向恶性竞争,这种竞争永无止境……众多小商家将面临覆灭,至少90%的淘宝小店将不复存在,而剩下的10%大商家则将陷入激烈的超级价格战。恶性循环……中国人看完都转了!”

涉案文章的页面展示了王健林的肖像图片两幅,页脚还附有推广该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口号。王健林认为,这篇文章不仅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还充斥着对电商的诽谤之词,并借助了他的名人效应,损害了他的名誉。因此,原告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诉求被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彻底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个人名誉,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万元,以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总计超过1000万元。

该贸易企业辩解称,涉事文章并非原创,系网络转载内容,且仅代表一种商业看法,不足以导致王健林的社会形象受损。为此,被告提供了网络上类似的文章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其社会形象的良好维护以及与商业模式和潜在商业伙伴关系的维持,都是其社会评价的关键要素。然而,被告在缺乏证据证明原告发表过相关观点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姓名添加至涉案文章中,实际上是对原告姓名的滥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不仅如此,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对“淘宝网”及马云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负面评价和贬低,而且文章中的信息并未得到证实。更严重的是,被告还冒用了原告的姓名,对其他商业平台进行了诋毁,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下降。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权、肖像使用权以及名誉权,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证费用。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指出,个人拥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婚姻自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指出,公民和法人拥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障,任何侮辱、诽谤等行为均不得用于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供应方若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必须对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解读

姓名权侵权主要涉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干预、盗用或冒用,肖像权侵权则是指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而名誉权侵权则是通过侮辱和诽谤他人,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观察被告的种种举动,作为一家商业实体,其不仅搜集了网络上的相关文章,还擅自将原告的名字添加其中,并利用原告的肖像,模仿原告的语气对其他商业主体进行贬低,这种做法足以使公众误以为文章所表达的观点出自原告;文章中还含有对其他商业平台及个人的侮辱性内容,考虑到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家的身份,这无疑导致了原告社会声誉的下降;此外,被告的微信公众号还进行了公司宣传,显然带有盈利的意图。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权,还侵犯了其肖像使用权,以及名誉使用权。

一些自媒体借助“蹭热点”和“标题党”等手段进行自我推广,它们搜集网络上的相关信息,自行进行编辑和整理,并使用吸引眼球的标题来提升网络上的关注度。这些自媒体认为,如果网络上已有相关言论,那么它们就可以免除责任,但这种观点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即便将自媒体文章视为转发的作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仍需评估转载者应承担的与其身份、影响范围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同时,还需考虑所转载内容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内容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是否对文章标题进行了添加或修改,以及这些修改是否导致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从而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以便最终明确责任归属。某些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尤其是那些拥有“10万+”粉丝的公众号和微博上的“大V”,它们的转发行为常常能引起更广泛的公众关注,进而导致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转发内容也不能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传播“人人网”关闭谣言

卖弄情怀措辞不当被判侵权

2015年1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刊登了一篇名为《人人网十年终结,青春篇章画上句点》的文章。文章中提到,人人网正式宣布停止运营站内信功能,这个曾陪伴众多人度过青春时光的社交平台,或许已经悄然拉开了告别序幕。文章中附上了人人网发布的“站内信下线公告”,其中充满了诸如“无数迷茫时光,无数青春记忆,无数悲欢离合,都在你的人人账号里积累并逐渐消散”的感慨。文章底部以黑白两色展示了人人网的标志。该文章的阅读量已超过十万,并且受到了多家媒体的转载。

人人网的管理方将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者告上法庭,指控其从未公开表示过关闭人人网的计划,而被告却发布了不实信息,误导了广大网民,严重损害了人人网的声誉,因此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全国性网络媒体以及平面媒体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主张,人人网已经停止了“站内信”服务的提供,文中内容仅是对人人网未来发展趋势的推测,同时表达了作者对过去的怀念。文章中虽含有“或许”等带有不确定性的表述,但这并不构成对人人网的诽谤。此外,文章的核心在于回顾人人网的历史以及其受欢迎的功能,并借助优质的用户体验,唤起读者对使用人人网的美好回忆和对往昔的感慨。网络上已有文章对人人网落幕进行了讨论,这仅仅是众人的普遍推测,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文章的标题使用了肯定且充满感叹的语调,尽管人人网并未真正关闭,但“落幕”、“终结”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让普通大众误以为其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尽管文中包含“或许”等字眼,但标题作为文章核心内容的概括,理应更加慎重,以防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符,误导读者,并利用这种误导来吸引关注。文章中提及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起点社交平台——人人网即将关闭”的信息,并且还提到了对人人网标志进行黑白处理的做法。基于文章标题、部分内容以及图片的使用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所发布的争议文章存在不实之处,有可能误导公众,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以及经济损失等。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官解读

法人的名誉涵盖了其商业信誉和信用等方面,对法人的经济实力、履行合同的能力及态度、产品质量、经营状况以及销售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诋毁、误导、虚构或传播不实信息,或者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均构成对法人商誉或信用的损害,此类行为应被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涉案文章虽未直接涉及原告的经营情况,却融入了怀旧情绪的表达,然而,将人人网关闭部分功能解读为“落幕”或“终结”,实则透露出法人对其核心产品终止的重大消息。此信息一旦公之于众,无疑会对法人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实力造成深远影响。

此案例向我们昭示,即便自媒体发布的内容看似以情感表达、评论等为核心,然而一旦牵涉到其他公民或法人的重要名誉、商业信誉、信用等事宜,其基本事实必须确保真实无误。不能单纯为了吸引关注而过度夸大某些事实,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擅使明星表情包

软文推广旨在营利被判侵权

胡某,一位大学生,性格中透露着风趣与幽默,在朋友圈中被誉为段子达人。2010年,他在某社交平台开设了自己的个人专栏,频繁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趣事,逐渐赢得了众多粉丝的喜爱。2015年,商家甲公司看中了胡某的才华和其庞大的粉丝群体,于是委托胡某撰写并发布了一篇介绍自家产品的软文。该公司要求文章既要生动有趣,又要具备良好的可读性。胡某迅速根据某日的亲身经历,创作了一个推荐甲公司产品的段子,并将其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为了提升文章的趣味性,胡某还在文中加入了某明星的表情包。

2016年,该明星因肖像权被侵犯,将胡某和甲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以及维权费用三千元。

在庭审过程中,胡某和甲公司提出抗辩,声称他们确实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该表情包并非他们首次发布,而是源自网络搜索。鉴于原告已允许其表情包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应被视为其对表情包肖像权的放弃,因此他们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经审理,法院判定胡某和甲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表情包,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裁决,要求胡某和甲公司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指出,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当事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均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官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存在一个常见的误解,那就是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是第一个发布内容,且大家都在使用,那么自己使用就无需担心风险。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涉嫌侵犯肖像权的肖像是否经过转载作出特别的规定。实际上,只要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并且没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在该案例里,尽管原告的表情包已被众多网友广泛采用,然而胡某及甲公司未获授权便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尤其是将其用于甲公司产品的宣传,这显然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肖像,已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因此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抢注域名高价出售

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权

2008年10月,高女士采用明星Z某姓名的汉语拼音作为域名,成功进行了.com格式的网络域名注册。随着时间的发展,Z某的知名度逐渐提升,高女士敏锐地察觉到,通过出售这个域名能够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在2011年5月,她通过该网站发布了购买要约:“我们认为,相较于其他有意购买并使用此域名的个人,Z某可能享有更高的知名度……我们非常愿意看到这个域名能够被Z某购买并使用……若有意向购买此域名的询价者,请您在考虑购买前,先仔细评估您的预算是否足以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9月,Z某以该域名核心部分与本人姓名的汉语拼音完全吻合,容易引发用户混淆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并请求将该争议域名转归其名下。该中心在同年作出了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了Z某。随后,2011年12月,高女士对此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继续保有并使用该域名。

法院审理后认定,Z某对其姓名及其拼音的对应权拥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以及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法律权益。高女士在清楚意识到域名与Z某姓名存在相似性时,擅自将域名与Z某的名字联系起来,并企图以10万元的高价提出转让要约。高女士在注册及使用相关域名时表现出了明显的恶意,她的这一行为涉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姓名,极有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域名理应由Z某拥有。基于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不支持高女士诉讼请求的裁决。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明确指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采取以下混淆手段,以免消费者误将所购商品认作他人产品,或误以为与他人商品存在某种特定关联:

擅自采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涵盖其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涵盖其简称等)、个人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未经授权,私自占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核心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内容等。

(四)凡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该商品属于他人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的其他混淆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法官解读

在流量盛行的当下,采用与流量明星名字相似的域名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似乎成了自媒体吸引粉丝的一种策略。然而,此类做法常导致普通观众产生误解,不仅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注册域名和开设公众号的过程中,自媒体不仅应着力追求吸引粉丝的效果,而且更需关注并切实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些过往的案例中,我们注意到,面对自媒体的随意发展、粗放式增长,法律一直在进行规范。而这次的大规模专项治理,又一次展现了坚决的态度,为整个行业拉响了警钟。正确行使话语权,进行负责任的传播,才是自媒体应当追求的盈利途径。

供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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